住宿条款

(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宾馆与住宿宾客之间所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令或普遍认同的习惯。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在不违反本条款之主旨、法令、习惯的范围内,本宾馆可以适用特别条款。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2条

本宾馆在以下情形有权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之规定相悖时。
  2. 由于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时。
  3. 对有住宿预定的宾客,其住宿行为被认为可能会违反法令法规、公序良俗时。
  4.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被认为属于《关于防范黑社会组织成员非法行为的法律》中所规定的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联合或者其成员以及其他被认为是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为“反社会势力”)之时。
  5.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为,其事业活动由反社会势力所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团体时。
  6.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为法人或者其他团体,且该法人的干部或者理事中有被认为是反社会势力的人之时。
  7.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被确认为罹患传染病之时。
  8. 关于住宿,宾客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9.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它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为其安排住宿时。
  10.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被认为可能会对其他宾客造成极大困扰时。
  11.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的举止言行已经对其他住宿宾客造成极大困扰时。
  12.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的举止言行妨碍到本宾馆的干部或者工作人员等执行业务时。
  13.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被认为有可能携带危险物品(暖炉等引火器具、石油类)以及被法律所禁止所有或者使用的药物或者对人体有害的物品进入宾馆时。
  14. 有住宿预定的宾客为曾经适用过第6条第1款第1项、4项或者5项规定的宾客。
  15. 有其他正当理由时。

(姓名等信息的告知)

第3条

  1. 有在本宾馆住宿预定的宾客,应向本宾馆告知下列事项。
    1. 住宿宾客的住址、姓名、电话号码。
    2. 住宿日期、预计到达时间、预约人的电话号码及姓名。
    3. 本宾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住宿宾客在下榻期间表明,将在前项第(2)款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本宾馆将在受理该申请时,将其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的要约予以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4条

  1. 住宿合同于本宾馆对于前条的要约进行承诺之时成立。
  2. 本宾馆有权在住宿合同成立之时规定支付期限,并以住宿期间(住宿期间超过3日的按3日计算)的住宿费为限度向宾客收取订金。此时,住宿宾客应于本宾馆所定期限内支付该订金。
  3. 若发生第5条所规定的情形,前款所述订金则作为该条款的违约金,如有余款则如数返还。

(由于住宿宾客住宿合同的解除)

第5条

  1. 住宿合同的要约人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时,本宾馆将依据附表1中的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
  2. 若住宿宾客没有与本宾馆事先取得联络,且直至入住日当天深夜0点以后(事先有明确告知预定到达时间时,超过该时间2小时以上)仍未到达宾馆时,本宾馆将该住宿合同视为被要约人解除来进行处理。
  3. 在前款所定的情况之下,若被证明是由于火车、飞机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其他不能归责于该住宿宾客的事由,导致该宾客没有与本宾馆事先取得联络,且直至入住日当天深夜0点以后(事先有明确告知预定到达时间时,超过该时间2小时以上)仍未到达宾馆,本宾馆将不收取第1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由于本宾馆住宿合同的解除)

第6条

  1. 在下列情形之下,本宾馆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 符合第2条第3项至第15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时。
    2. 住宿宾客不能告知第3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各事项时。
    3. 收到支付第4条规定订金的请求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时。
    4. 让住宿宾客以外的人进入客房时。
    5. 在床上躺着吸烟、摆弄消防设备等、以及不遵守本宾馆所规定的利用规则中所禁止的事项时。
  2. 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本宾馆若已收取该预约的订金,将从该订金中扣除直至住宿合同解除为止的住宿费用所剩余的余额返还于住宿宾客。

(住宿登记)

第7条

住宿宾客应在住宿日当天,在本宾馆前台进行以下事项的登记。

  1. 第3条第1款第1项所规定的事项。
  2. 如为外籍宾客,其国籍、护照编号、入国地以及入国年月日(请提交护照的复印件。但是,不包括在日本国内有住所的宾客)。
  3. 退房日期。
  4. 本宾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入住及退房时间)

第8条

  1. 住宿宾客可入住本宾馆的时间(入住时间)为下午3点起,退房离开本宾馆的时间(退房时间)为上午10时止。
  2. 原则上本宾馆不能延迟上午10时以后的退房时间。
  3. 上午10时至下午3时的时间段为客房清扫时间,因此在该时间段内,连续住宿2日以上的宾客原则上不能出入客房及客房楼层。
    但是,若住宿宾客提前告知宾馆该客房无需清扫,在上午10时至下午3时的时间段内住宿宾客仍可留在客房内。另外,请住宿宾客管理好贵重物品,如有丢失或损毁,本宾馆概不负责。
  4. 若超过退房日的上午10点仍滞留在本宾馆时,将收取当日100%的住宿费用。(需要延迟退房或续住的宾客若在退房时间前告知宾馆前台,在宾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迟退房或续住,在此种情况下的延迟退房或续住的费用请于宾馆同意延迟退房或续住时支付。)
  5. 尽管有前各款的规定,本宾馆有可能更改入住时间及退房时间。

(费用的支付)

第9条

  1. 住宿宾客请在入住前或入住时在本宾馆前台支付住宿费用。
  2. 住宿宾客在开始使用客房后,无论因何原因没有住宿,本宾馆将不返还住宿费用。

(利用规则的遵守)

第10条

住宿宾客在本宾馆停留期间,请遵守本宾馆所规定的利用规则。

(住宿责任)

第11条

  1. 基于住宿合同的本宾馆的责任期间,从住宿宾客在本宾馆前台进行住宿登记时或进入客房时的两者之中较早的时刻开始,至住宿宾客退房离开客房时为止。
  2. 除非因天灾以及其它事由而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形外,由于应归责于本宾馆的事由导致不能为住宿宾客提供客房时,由本宾馆来协调安排同等或类似住宿条件的其它住宿设施。此种情形下,若无法提供客房时期的另为其安排的其他宾馆的一日住宿费用高于预订本宾馆时的一日住宿费用时,该差额部分由本宾馆支付。

(寄存物品的处理)

第12条

  1. 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之外,住宿宾客寄存在本宾馆前台的物品(包括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在本条以下内容中为相同含义。)发生灭失或损毁等损失时,本宾馆将以5万日元为限额赔偿损失。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即使住宿宾客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格,也做相同处理。
  2. 除非是因本宾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住宿宾客携带进入本宾馆的未寄存在宾馆前台的物品,即便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害,本宾馆概不负责。

(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3条

  1. 当住宿宾客的行李在其入住前到达本宾馆时,本宾馆仅在事先承诺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于住宿宾客在宾馆前台登记入住时交给本人。
  2. 住宿宾客在退房后,若将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宾馆时,本宾馆将在7天之内(包括发现当日)代为保管。若逾期无人认领,将其中的贵重物品交由就近的警察局,其它物品则由本宾馆予以处理。另外,关于食品及杂志等物品,仅在发现当日代为保管,此后将由本宾馆予以处理。

(停车责任)

第14条

不论是否寄存托管车辆钥匙,住宿宾客使用本宾馆停车场时,本宾馆仅是租借停车场供其使用,不承担停车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管理方面,如因本宾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宾客造成损害时,本宾馆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宾客的责任)

第15条

若因住宿宾客的故意或过失给本宾馆造成损害时,本宾馆有权请求其承担该损害赔偿责任。

(专属合意管辖及适用法律)

第16条

与本条款相关的一切纠纷,均由管辖本宾馆的总店所在地区的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令予以解决。


Super Hotel 利用规则

为确保宾馆的公共秩序及为宾客提供的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敬请下榻本宾馆的来宾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之规定,遵守以下规则。如有违规行为,根据住宿条款第6条之规定,解除住宿合同。

  1. 未经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2. 未经许可,请勿将客房转租。
  3. 请勿将客房及大堂作为办事处、营业所来使用。
  4. 请勿在宾馆内使用取暖、炊事之用的引火器具以及熨烫用熨斗等有可能引火的物品。但是,为了住宿宾客的使用方便而本宾馆放置的物品不在此限。
  5. 为预防火灾,请勿在床上、其他易发生火灾的场所以及本宾馆指定场所之外的地方吸烟。
  6. 请勿在宾馆内及室内高声喧哗、唱歌及喧闹等,以免给其他宾客带来不快或造成困扰。
  7. 请勿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宾馆内。
    1. 动物、鸟类
    2. 散发恶臭的物品
    3. 超过常规的大量的物品
    4.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 未经许可而非法持有的枪炮、刀剑类或者药物等物品
    6. 其他本宾馆认为的可能损害其他宾客的安全性或者舒适性的物品
  8. 请勿在宾馆内进行赌博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
  9. 请勿邀请住宿宾客之外的第三人至客房内。
  10. 请勿将宾馆内的各种设备、物品,变向用作其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
  11. 请勿将宾馆内的各种物品带出宾馆,或移动至宾馆内的其它场所。
  12. 请勿在宾馆的建筑物及宾馆内的各种设备上另外增设其它物品,或移动至其它场所。
  13. 请勿在窗口等处悬挂有损宾馆外观形象的物品。
  14. 请勿在宾馆内向其他宾客分发广告宣传品、销售商品、进行募集捐款或签名等募集性行为。
  15. 请勿在走廊及大堂等处放置鞋子或其它所持物品。
  16. 请勿将本宾馆提供的食物以及即使是住宿宾客购买的但超出合理范围的数量或内容的食物带入客房此外,请勿从馆外叫送外卖食品。
  17. 若需要变更住宿天数,请提前与宾馆前台联络。
  18. 若需要延长住宿天数,请于申请延长住宿时支付延长住宿所需费用。
  19. 有刺青或纹身的宾客,不得利用本宾馆的大浴场。
  20. 谢绝醉酒者使用本宾馆的大浴场以及客房内的浴室。
  21. 本宾馆提供的早餐请在本宾馆指定的场所享用。
  22. 贵重物品及昂贵物品,外出时请不要放在客房内,请务必随身携带。
  23. 不管是否享用本宾馆提供的早餐,住宿费用一律无任何折扣或返现。
  24. 属于下列的组织或个人,本宾馆将拒绝其使用宾馆内的各种设施。
    1. 《关于防范黑社会组织成员非法行为的法律》中所规定的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联合或者其成员、关系人员、以及其他的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为“反社会势力”)
    2. 事业活动被反社会势力所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员。
    3. 被认为有进行暴力、伤害、胁迫、恐吓、威胁等不正当要求或者类似行为时
    4. 因神经衰弱、药品等失去个人意识等难以保障自身安全的宾客,或可能让其他宾客觉得危险、恐惧、不安的宾客。
    5. 违反本宾馆利用规则,虽经本宾馆的提醒仍未立即改正自身行为的宾客。

附表1

违约金(第5条第1项相关)

没有事先联络的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2~9天前
一般宾客
9间客房以下
100% 下午3时后
100%
- -
团体宾客
10间客房以上
100% 100% 30% 10%

表中的%为相对于住宿合同成立时所确定的住宿费用的比率。
违约金额为对应于住宿合同被解除的各客房住宿费用总额,乘以根据取消时间所确定的上表所列比率的的金额。

一般宾客在预约入住日下午3时前取消时,该比率为0%,下午3时之后则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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